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國土資源、能源 \ 土地 | |
發布機構 | 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 號 | 內政辦發〔2023〕74號 |
成文日期 | 2023-11-05 |
索 引 號 | |
主題分類 | 土地 |
發布機構 | 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 號 | 內政辦發〔2023〕74號 |
成文日期 | 2023-11-05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劃定落實三條控制線的指導意見》(廳字〔2019〕48號)、《自然資源部 生態環境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加強生態保護紅線管理的通知(試行)》(自然資發〔2022〕142號)要求,加強全區生態保護紅線管理,筑牢我國北方重要生態安全屏障,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認真落實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要求,深入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牢固樹立底線思維,嚴守生態保護紅線,落實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禁止不合理的開發建設活動對生態環境造成破壞,保障和維護生態功能,以生態高水平保護助推自治區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構建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現代化建設新格局。
二、明確有限人為活動類型
生態保護紅線內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區域,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生態保護紅線內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原則上禁止人為活動。生態保護紅線內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外,禁止開發性、生產性建設活動,在符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僅允許以下對生態功能不造成破壞的有限人為活動。
(一)管護巡護、保護執法、科學研究、調查監測、測繪導航、防災減災救災、軍事國防、疫情防控等活動及相關的必要設施修筑。包括修筑管護巡護的管理用房和巡護道、森林步道、野生動植物保護設施、執法設施、科學研究設施、氣象監測設施、地震監測設施、環境監測設施、測繪導航設施、防災減災救災設施、林業草原有害生物防治設施、森林草原防火設施、軍事國防設施、防疫設施等。
(二)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權益主體,允許在不擴大現有建設用地、耕地、水產養殖規模和放牧強度(符合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管理規定)的前提下,開展種植、放牧、捕撈、養殖等活動,修筑住房、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通信、廣電、交通、水利、污水處理、垃圾儲運等生產生活設施。
(三)經依法批準的考古調查發掘、古生物化石調查發掘、標本采集和文物保護活動。
(四)按規定對人工商品林進行撫育采伐,或以提升森林質量、優化棲息地、建設生物防火隔離帶等為目的的樹種更新、撫育、改造。
(五)不破壞生態功能的適度參觀旅游、科普宣教及符合相關規劃的配套性服務設施和相關的必要公共設施建設及維護。包括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通信、廣電、交通(含步道、棧道、旅游騎行道、索道)、污水處理、垃圾儲運、公共衛生、安全防護、應急避難、醫療救護、電子監控、簡易休憩、科普宣傳等設施以及游船附屬設施、標識標志牌、觀景臺、生態停車場、游客服務中心。
(六)必須且無法避讓、符合旗縣級以上國土空間規劃的線性基礎設施、通訊和防洪、供水設施建設和船舶航行、航道疏浚清淤等活動;已有的合法水利、交通運輸等設施運行維護改造。
(七)地質調查與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包括:基礎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資源遠景調查等公益性工作;鈾礦勘查開采活動,可辦理礦業權登記;已依法設立的油氣探礦權繼續勘查活動,可辦理探礦權延續、變更(不含擴大勘查區塊范圍)、保留、注銷,當發現可供開采油氣資源并探明儲量時,可將開采擬占用的地表范圍依照國家相關規定調出生態保護紅線;已依法設立的油氣采礦權不擴大用地范圍,繼續開采,可辦理采礦權延續、變更(不含擴大礦區范圍)、注銷;已依法設立的礦泉水和地熱采礦權,在不超出已經核定的生產規模、不新增生產設施的前提下繼續開采,可辦理采礦權延續、變更(不含擴大礦區范圍)、注銷;已依法設立和新立鉻、銅、鎳、鋰、鈷、鋯、鉀鹽、(中)重稀土礦等戰略性礦產探礦權開展勘查活動,可辦理探礦權登記,因國家戰略需要開展開采活動的,可辦理采礦權登記。上述勘查開采活動,應落實減緩生態環境影響措施,嚴格執行綠色勘查、開采及礦山環境生態修復相關要求。
(八)依據旗縣級以上國土空間規劃和生態保護修復專項規劃開展的生態修復。
(九)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與鄰國簽署的國界管理制度協定(條約)開展的邊界邊境通視道清理以及界務工程的修建、維護和拆除工作。
(十)法律法規規定允許的其他人為活動。
三、規范有限人為活動管控
(一)明確有限人為活動涉及新增建設用地辦理程序。
1.需要辦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重點審查項目建設依據、必要性、屬于有限人為活動的具體類型等相關內容。
2.報批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前,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請自治區人民政府出具符合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有限人為活動的認定意見(請示文件報送自治區人民政府、抄送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的,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視同轉辦),并附不可避讓生態保護紅線論證報告或節約集約用地論證分析專章,專家論證意見等證明材料。涉及生態保護紅線內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區域,應取得相關主管部門同意建設的意見。
自治區自然資源廳進行初步審核,必要時采取征求相關主管部門意見或組織踏勘等方式進一步審核。屬于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有限人為活動的,由自治區自然資源廳提請自治區人民政府出具項目符合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有限人為活動的認定意見。不屬于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有限人為活動的,由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反饋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抄送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加強不涉及新增建設用地有限人為活動管理。不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有限人為活動,應避免對生態功能造成破壞。其中,有具體建設活動的,由建設活動所在地旗縣級人民政府出具符合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有限人為活動的認定意見,作為開展建設活動及辦理相關手續的依據。屬于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權益主體在不擴大現有建設用地的前提下修筑生活設施的,可免于出具認定意見。無具體建設活動的,由旗縣級人民政府做好監督管理。
四、規范國家重大項目占用生態保護紅線不可避讓論證
(一)明確占用生態保護紅線的國家重大項目范圍。黨中央、國務院發布文件或批準規劃中明確具體名稱的項目和國務院批準的項目;中央軍委及其有關部門批準的軍事國防項目;國家級規劃(指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正式頒布)明確的交通、水利項目;國家級規劃明確的電網項目,國家級規劃明確的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能源礦產勘查開采、油氣管線、水電、核電項目;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認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項目;按照國家重大項目用地保障工作機制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確認的需中央加大建設用地保障力度,確實難以避讓的國家重大項目。
(二)嚴格國家重大項目占用生態保護紅線不可避讓論證。
1.建設項目用地預審階段,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重點審查是否符合允許占用生態保護紅線的國家重大項目范圍。
2.報批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前,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提出國家重大項目占用生態保護紅線不可避讓論證申請(請示文件報送自治區人民政府、抄送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的,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視同轉辦),明確占用生態保護紅線的必要性、節約集約和減緩生態環境影響措施等,并附不可避讓生態保護紅線論證報告或節約集約用地論證分析專章。占用生態保護紅線的國家重大項目,要嚴格落實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涉及生態保護紅線內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區域,應取得相關主管部門同意建設的意見。
自治區自然資源廳進行審核,屬于國家重大項目且材料齊全的,組織專家論證,必要時,征求相關主管部門意見或組織踏勘。通過論證的,由自治區自然資源廳提請自治區人民政府出具不可避讓生態保護紅線論證意見。不屬于國家重大項目范圍或未通過生態保護紅線不可避讓論證的,由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反饋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抄送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五、加強臨時用地管理
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的有限人為活動和國家重大項目確需占用生態保護紅線涉及使用臨時用地的,應盡量避讓生態保護紅線,確實無法避讓的,按照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臨時用地管理有關要求,參照臨時占用永久基本農田規定辦理,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嚴格落實恢復責任。
六、嚴格生態保護紅線調整
(一)明確生態保護紅線調整程序。生態保護紅線一經劃定,未經批準,嚴禁擅自調整。因自然保護地邊界發生調整、已依法設立的油氣探礦權擬轉采礦權、國土空間規劃實施“五年一評估”以及其他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需要調整的,按程序辦理。
1.自然保護地邊界發生調整的,自治區自然資源廳依據自治區林業和草原局提供的批準文件和調整范圍對生態保護紅線作相應調整。
2.已依法設立的油氣探礦權擬轉采礦權的,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將擬調出生態保護紅線范圍報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自治區自然資源廳會同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林業和草原局等有關部門并組織相關專家明確開采擬占用地表范圍,對生態保護紅線作相應調整。開采擬占用地表范圍涉及自然保護地的,應取得自然保護地調整批準文件。
3.根據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監測、生態保護重要性評價和國土空間規劃實施“五年一評估”情況,自治區人民政府編制生態保護紅線局部調整方案,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修改方案報國務院批準。
(二)及時更新生態保護紅線數據。生態保護紅線按規定作出調整的,自治區自然資源廳按程序申請更新全國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系統數據后,作為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執法督察依據。
七、強化生態保護紅線監管
(一)壓實監管責任。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擔負起嚴守生態保護紅線的主體責任,將生態保護紅線作為相關決策的重要依據,履行好保護責任,做到守土有責、守土盡責。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嚴格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實施監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做好生態環境監督工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要抓好自然保護地監督管理;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牧、文化旅游、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能職責,做好監督管理。
(二)加強執法監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生態保護紅線批準后發生的違法違規用地行為,按職責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從重處罰。破壞生態環境、破壞森林草原濕地或違反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管理規定,由生態環境、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按職責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從重處罰。對自然保護地內進行非法開礦、修路、筑壩、建設造成生態破壞的違法行為,生態環境、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依法及時進行查處,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依規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試行。試行期間,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2023年11月5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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